第十五条

有效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自然资源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三)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