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站,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