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它用水。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分类定价。严格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