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供水节水机构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

各县(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