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市供水节水机构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各县(市)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