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的行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