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条有效凡在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及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