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