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