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用水设施不及时维修和管理不善,造成用水跑、冒、滴、漏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