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