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供水、用水单位应当向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填报年、季、月度供水和用水统计报表。

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注册水表将纳入考核的各用户的用水量按月报送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