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降低水的漏失率,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杜绝用水设施跑水、冒水、滴水、漏水。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