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降低水的漏失率,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杜绝用水设施跑水、冒水、滴水、漏水。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