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和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用水性质供水和用水。确需改变供、用水性质的,应当经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