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行业综合用水定额,结合本市实际,加强对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的管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