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计划用水指标,不得擅自转供水。需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临时转供水的,应当经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