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政府和企业应当加强污水净化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扣减计划用水指标。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