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城市用水实行持证用水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新增用水计划指标的,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