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章 运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管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管道企业的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等作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等作业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