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管道保护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置管道安全隐患。

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排除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排除。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