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管道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管道企业的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等作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等作业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