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章 运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专职护线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护。鼓励管道沿线的单位或者个人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委托巡护协议,确保巡护规范、有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