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专职护线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护。

鼓励管道沿线的单位或者个人参与管道保护工作。管道企业可以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委托巡护协议,确保巡护规范、有效。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