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科研设备购置、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和引导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