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资助、项目用地、人才政策等方面,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在优势领域建设产学研用研发基地和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实现技术研发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建立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化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