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面向社会开放大型科研仪器的公共检测、分析实验、检测认证、共享实验室等服务平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