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面向社会开放大型科研仪器的公共检测、分析实验、检测认证、共享实验室等服务平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