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盐湖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盐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强化公众的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盐湖的自觉性。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