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盐湖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盐湖的行为。

市、盐湖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反馈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