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直接取用盐湖保护范围内地下淡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税,取得取水权。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