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发展具有运城盐文化特色、体现盐湖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旅游产业。

鼓励发展与盐湖相关的文化创意产业,保护和传承古法产盐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

在盐湖保护范围内发展文化旅游业,不得危及文物安全,不得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不得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