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和使用盐湖保护范围内的土地。

盐湖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盐湖保护专项规划。

根据盐湖保护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盐湖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