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和使用盐湖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盐湖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盐湖保护专项规划。根据盐湖保护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盐湖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