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湖保护范围内工业遗产的保护管理。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工业遗产及其保护责任人,并定期对工业遗产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盐湖保护范围内工业遗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负责工业遗产的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