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符合本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组织编制盐湖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盐湖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各类规划,涉及盐湖保护范围的内容,应当与盐湖保护专项规划相一致。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