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调整盐湖保护范围内的产业结构和布局。对于盐湖保护范围内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等企业,应当组织转产、搬迁、关闭;对于盐湖保护范围内的畜禽、水产养殖场所,应当组织搬迁。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