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核心保护区内,除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盐湖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和设施。

在一般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在盐湖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做好生态修复以及相应补偿工作。

在盐湖保护范围内进行各类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内容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