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盐湖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盐湖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盐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盐池禁墙、盐池神庙、虞坂古盐道、常平关帝庙等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其他应当实施严格保护的区域。一般保护区:硝池、鸭子池、北门滩、汤里滩等重要水体常水位线以内范围以及相近的滩地、行洪区和护岸,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其他应当实施保护的区域。核心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