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体育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体育设施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体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二)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按规定保养、维修、管理体育设施;(四)按规定的最低时限向公众开放;(五)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六)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七)将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报体育等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