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体育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由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捐赠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经营性体育设施由其经营者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