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体育设施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向社会开放,明确开放时段和项目。因训练、赛事、保养、维修、气候和安全等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开放的,应当提前公告。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者因提供服务需收取费用的,应当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价格优惠。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