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邻里互助、亲友相助等互助养老模式。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独居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