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四节 其他模式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康养社区、康养小镇、康养民宿等建设,满足社会健康养老需求。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康养项目,在新建房地产项目中试点配建一定比例的养老公寓。鼓励与周边省市对接交流,吸引外地老年人旅居养生。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