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三节 医养结合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完善专业照顾护理服务体系,通过发放护理补贴、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等方式,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