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完善专业照顾护理服务体系,通过发放护理补贴、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等方式,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