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三节 医养结合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可以将利用率较低的医院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