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依法设立老年人医院、康复护理院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依法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养老机构设立和内设医疗机构特点,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完善协议管理规定,依法严格监督。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