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三节 医养结合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