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养老服务模式/第二节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整体租赁、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设、运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以委托管理方式运营的,运营方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报告机构资产、运营以及其他重大情况。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