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引导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双向合作,开通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提供上门出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延伸性医疗服务和康复保健服务。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