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发挥互补优势,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