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新建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已建成住宅区应当对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服务设施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支持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开展适应老年人生活特点和安全需要的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