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新建住宅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已建成住宅区应当对公共出入口、坡道、走道、楼梯、电梯、厕所等服务设施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支持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残疾等老年人家庭开展适应老年人生活特点和安全需要的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