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四十一条有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以及价格,通过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