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直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理。

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物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